草垫、草支垫 等是否能够确认为免税农产品?
TAG:草垫,、,草支,垫,等,是否,能够,确,认为,免税, 联系人:张经理 销售电话:15937370357 点击: 字号:大中小
问题描述 : 一般纳税人购买农副产品可否用商业销售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收购企业若取得由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凭该普通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描述:稽查局在对一企业(该企业适用17%的税率)检查中发现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于是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原材料按17%作进项税转出。但由于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有4%、6%、17%,也有取得普通发票的材料购进,以及材料运输费用进入了材料成本,运费按7%抵扣,企业账务上无法准确划分不同税率的材料。现有两种观点:一是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原材料全额按17%作进项税转出,但存在多转税金,对企业不公平;二是有人提出了按综合抵扣税率计算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无政策依据。请问老师该咋办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如果确实无法核算清楚,应从高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描述: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收购发票,某一农户销售农副产品一年时间内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是否还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尚未看到有关农户销售农副产品限额的规定。
问题描述:按新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企业跨月需开具红字发票必须取得通知单,对未取得通知单已开具红字发票的企业税务机关该如何处理。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罚。
问题描述:请问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90号)中规定: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如何理解“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例如:企业申报2006年所得税时是亏损,其中有虚报亏损行为,在今后五年内,该企业均可对2006年度亏损用税前利润弥补,这种情况是否是造成“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解答分析:是
问题描述: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适用税率问题有这样两种观点:一是将季度计税所得额换算为年度计税所得额,查找适用税率;二是直接用季度计税所得额,查找适用税率;按政策规定,那种观点正确?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如果属于是核定征收企业前一种观点正确,如果属于查账征收适用后一个观点.
问题描述:税务机关在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时,对应纳税款是否按照分月计算应纳税款,如果采取分月计算可能造成部分月份有应补缴的税款,有些月份将会调增留抵税额.如:2007年5月对某企业2006年度的检查,采取分月计算的方式,3月应补税10000元,12月将调增留抵4500元.若按照年度计算2006年应补税5500元,试问:该怎么处理.是按照5500元补税;还是按照分月计算的补税,即2006年3月补税10000元,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调增2006年12月留抵4500元.若按照分月处理,现在是2007年6月了.留抵又该怎么调(该企业2007年1月申报有应纳税款6000元,已缴款入库).分月处理有政策依据吗?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应该按照税款所属期来确认,即按月.依据:增值税纳税期限规定最长不超过1个月.另外还要考虑滞纳金计算的问题.
请教老师:企业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经过价值评估,就按照购买价格作为原值提折旧吗?折旧年限如何确定呢?还是必须经过评估,按照评估的价值和年限为标准。有相关的文件吗?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如果对方提供固定资产原值的证明,则以原值入账,如果没有原值证明以购买发票价格入账,出让方若能提供准确的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购入方按资产余下的年限计提折旧;出让方若不能提供准确的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购入方按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待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时,按程序报批。
请问:有一户工业企业在2005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07年6月有一批产品因保质期已过而报废,经核实此批产品生产时间是2003-2004年,该批产品在报废时是否应转出进项税?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正常报废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请问: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管理上说的多、给管理人员的具体可操作性少,如在使用收购发票时只限于农业生产者、并填写农户籍的身份号码,而公安机关并未与税务机关连网,据本人发现企业普遍在这方面有很大问题,税务管理人员怎样识别身份的真实性?关于身份问题:前面有位同仁提到如何识别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这个的确是个棘手的问题,我们这里也有这样的现象,那就是你明知道他是贩子,你也只能认同他是农业生产者,要不然你就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不是农业生产者!要不是有特殊的情况,恐怕没有谁去做过这样费力不讨好的事情。特别是在像收购生猪的环节,农民都喂有猪,你想去查证的话,那就是你不可想象的工作量!你看这次蠡县的事情,才涉及多少销售者,就花了那么多的功夫。老师请问?该企业是出口贸易,而进项不实会造成骗取出口退税,也会造成过错追究,如果该问题得不到有力监控,如何谈规避执法风险?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对于以上情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是由于现行税制不完善造成的,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从制度上来落实,目前的情况下还是主要从:加强执业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规避风险意识,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来规避执法风险。
关于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问题:假设该企业2004年亏损,2005年已预缴缴纳所得税200万元,同年经批准该企业可以抵免所得税300万元,则2005年年度申报时可以抵免所得税200万元,剩余的100万元留下一年继续抵免;2006年预缴所得税250万元,同年经批准该企业可以抵免所得税100万元,则当年可以抵免2005年未抵免的100万元,问题:
在计算2006批准的抵免金额基数时,是以2005年
则2006年可以抵免200万元。问:
在计算2006年批准的100万元的在当年可以抵免税额时,基数是以2005年预缴的200万元为基数还是以2005年购买国产设备抵免后的金额为基数(该例中该基数为0)?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根据财税字[2000]4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限定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或是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来看,计算基数是以购买设备的前一年所得税为基数。
请教:哪位同仁或老师知道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文件,我记得曾经看见过有关规定:专票清单必须由系统开具才能够抵扣.但是现在在法规查询里找不着,请大家知道的提供一下时间、出处和文号,谢谢!
解答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探讨:回答{根据国税函[2006]96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比对不符,而且非由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不能作为抵扣凭证。然而该企业在申报时因为认证相符已经抵扣,并且留抵税额较多。在这种情况下,稽查局应该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呢,还是调减留抵呢?法律依据是什么?滞纳金如何计算?}
解答分析: 本人认为应该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同时,该同学问题描述不是很清楚,比对不符应该有具体原因的。说简单一点,你可以看发票管理办法里的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然后规定的。在稽查局没有调减留抵这一说!
探讨:回答{请教各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免税销售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公式中的“当月全部进项税额”是否含“上期留抵税额”}?
解答分析: 本人认为不应该含“上期留抵税额”,同时,计算免税销售的进项税额应该全年均衡计算,否则很容易被钻空子,而且我记得是有规定的,你可以查一下。我们以前实际运用时就是以全年销售额、全年免税销售额和全年进项计算的。如果你不全年均衡计算,你可以自己模拟一下怎样少交税。
请教各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免税销售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公式中的“当月全部进项税额”是否含“上期留抵税额”?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免税销售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公式中的“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不含“上期留抵税额”
问题:根据国税函[2006]96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一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比对不符,而且非由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不能作为抵扣凭证。然而该企业在申报时因为认证相符已经抵扣,并且留抵税额较多。在这种情况下,稽查局应该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呢,还是调减留抵呢?法律依据是什么?滞纳金如何计算?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如果企业如果非由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比对不符,但已经抵扣,如果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
问题:企业当年计提的借款利息,当年未支付,可否作为当年税前列支项目在税前扣除?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对当年计提的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请问:农产品收购企业,在收购产品时,发生的损耗常常是企业说了算,有的高达50%以上,企业说的是行业标准,并未提供这方面依据,而税务机关也无这方面依据,请问管理人员怎样操作管理?
解答分析:我们认为由于农副产品购销、加工过程中,损耗较大,税务机关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很难判定其损耗程度,只能根据企业自己上报情况核定。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可以注重对此类企业的纳税评估,根据有关行业标准,计算出正常情况下产品的产出率、农产品耗用率、损耗率等指标,合理划分正常损耗与非正常损失的界限,根据企业的税负率、农产品收购数量、耗用数量和库存数量等,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款控制数和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如有较大偏差,应查找原因,要求企业自查举证。如企业不愿自查举证的,则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八大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具体的处理如下:
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按成本转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按照正常的收入确认,同时还要结转成本。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货物兑换原材料等的会计处理:企业用产品:)原材料等,依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产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营业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漂。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请问老师:购商品出现滞留票会计分录应如何处理?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
我们认为购商品出现滞留票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含税价 )
贷:银行存款 (含税价)
由于其未认证,不存在进项转出的问题。
代垫运费问题:生产企业与购买方签定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格含运费,由卖方负责送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卖方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运输货票由运输单位开具)给购买方结账,购买方将货款(含运费)一并支付给卖方。销货方企业目前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收回的运费通过其他应付款支付给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未开发票)。二是有的企业在账务上对收回的运费未入账,只列明了产品收入。我们认为对收回运费不入账的应按价外费用征税,但代垫运费条件并没有说对代垫的费用是否应在账上反映,企业可以推说是核算不正规造成的,请问老师该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以上情况应按照价外费用处理。
有谁知道金融企业的贷款呆帐准备规定比例是多少,文出何处?谢谢!
我们认为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贷款呆帐准备金计提比例为1%,税法中规定也为!%,只是其范围规定与金融会计会计制度规定有所不同.
请问老师:对税务机关在本年度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本年度企业汇算后的亏损?
我们认为如果检查属于汇算清缴前直接并入本年所得即可.
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此处的“第一笔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包括所有的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我们认为应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请问老师: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在未达到起征点又须向购买劳务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能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认为可以免税代开专用发票.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100吨,每吨收购价4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40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50%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支付运输费用1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其余50%运回企业,支付运输费用1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不含税267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额102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要求:(1)计算业务(1)中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 (1)计算业务(1)中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400000×50%×(1-13%)+10000×(1-7%)+26700+60000]÷(1-10%)=30000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0000×10%=30000(元)
请问老师: 为什么组成计税价格中要扣除13%和7%的进项抵扣?
这里成本是指不含税成本,所以需要扣除收购价中的增值税。
我们认为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算上依然应该用扣除收购价中的进项税额后的成本计算消费税。
某银行2006年由上级行下文核销了一笔“待处理案件损失”(职工贪污款,该职工已判刑),该行已申报并作了税前扣除。请问老师,该财产损失是否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在作税前扣除?
我们认为应该报税务机关审批.
请问老师,一户新办企业在今年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盈利4.3万,应交所得税1.2万,经审核该企业符合[1994]001号文件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在三年内享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政策,按规定今年免征所得税。但在所得税汇算时,由于新办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清,对房屋租金5万余元未纳入收入,请问对这5万元可仍免所得税还是征收?依据是什么?
我们认为企业处于免税期发现的增加所得,应该继续享受免税。
请教老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是按月报还是按季报,如果按季报是否是报当季每月的财务报表.
我们认为按税款所属期报送.
急问:请问老师取得废旧物资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废旧物资,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是否在代开时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以上情况属于免税条件的在代开时不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财税(2005)165号 “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在给出的计算公式中,分母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实际工作中在对一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其会计核算的免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划分时出现了以下两种意见:
1、认为公式中分母部份:当月全部销售额=当月应税销售额+当月免税销售额(含税)
2、认为公式中分母部份:当月全部销售额=当月应税销售额+当月免税销售额(含税)÷(1+免税货物增值税适合税率)
请问老师:
1、以上两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个人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企业会计核算免税销售额的方法是否正确?核算时是否需将免税销售额核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
请问老师:一企业(一般纳税人)与某经营部(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合同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为该货物的生产厂(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企业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不能扣除该进项税额。
问题描述 企业购买胶鞋、雨靴、白网鞋、分体服作为职工工作服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老师请问:一企业(1):委托上级公司向银行借款,企业是白条支付利息款给上级公司;(2):企业直接向上级公司借款,付息同上,问企业这种付息行为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如果符合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集中贷款并转贷给下属企业使用的,不受关联方的限制。只要下属机构支付的利息,不超过银行率,允许扣除。详见(国税函[2002]837号),如果白条入帐,当然就不能在税前扣除了
问题描述 请问老师,金融业的长期不动户清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依据是什么?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金融业的长期不动户清理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金融企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公司在销售货物中通过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资质的另一公司的名义进行车皮申报和铁路运输,取得的铁路运输发票仅记载了托运人--另一公司和购买方的名称,请问,该公司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不能扣除该进项税额。
请问老师:《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第四条第一款 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问:“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如何理解?应具备什么条件?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总机构在本地区外的,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出企业发电环节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发电企业。具体条件目前还没有见到。
请问老师:一取得废旧物资经营资格的商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既经营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又经营应税物资的买卖,那么,该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可否凭收购发票10%抵扣?如果某月应税物资经营应纳税额为100万,如果可以凭收购发票抵扣10%,那么该企业可以抵扣该月收购的金额为1000万元的废旧物资所含税款100万吗?如果不能,依据是什么?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首先收购凭证已不能用于进项抵扣,所谓废旧物资的抵扣是指购买方凭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收购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祥见国说发[2007] 43号。
请问老师,<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具体情形有哪些?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假亏损等等。
请问老师,新办工业企业是否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新办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请问老师;农业生产者将自种的观赏性树木,卖给有关单位进行绿化,是否应该视同观赏性花草征税。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应作免税农产品进行处理。
请问老师,新办工业企业是否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新办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对此,我想请问老师:1、承运方可否为销售方自己?2、如果一个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为购货方提供运输,并在地税机关开具付运费方为货方的运输发票,那么已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这部分运费是否仍应作为价外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承运方可以为销售方自己,如果一个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为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财税(2005)165号 “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在给出的计算公式中,分母为“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实际工作中在对一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其会计核算的免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进行计算划分时出现了以下两种意见:
1、认为公式中分母部份:当月全部销售额=当月应税销售额+当月免税销售额(含税)
2、认为公式中分母部份:当月全部销售额=当月应税销售额+当月免税销售额(含税)÷(1+免税货物增值税适合税率)
请问老师:
1、以上两种意见中哪种是正确的?个人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企业会计核算免税销售额的方法是否正确?核算时是否需将免税销售额核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
公司在销售货物中通过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资质的另一公司的名义进行车皮申报和铁路运输,取得的铁路运输发票仅记载了托运人--另一公司和购买方的名称,请问,该公司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不能扣除该进项税额。
请问老师:《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第四条第一款 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请问:“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如何理解?应具备什么条件?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总机构在本地区外的,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出企业发电环节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发电企业。具体条件目前还没有见到。
请问老师,金融业的长期不动户清理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依据是什么?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金融业的长期不动户清理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金融企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请老师分析,捐赠调整的两种处理方式,哪一种更合理?
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各种营养保健品,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2月税务检查人员检查该公司2006年度纳税情况(企业2006年账已结),发现该公司2006年全年捐赠保健用品3000箱,单位成本1000元,因属研制的新产品,尚无同类市场售价,企业仅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0
经进一步调查了解,税务检查人员发现捐赠对象为全市中、小学生,并进行问卷调查,实属营销策略之举,该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将3000000元(成本价)按“非公益性捐赠”项目作纳税调整处理,其他调整项目也按税法规定处理,汇算清缴后全年共纳企业所得税1650000元,2006年各月增值税无留抵税额,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33%。要求:请从税务检查人员角度出发,对该公司捐赠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作出判断,并依法计算企业应补(退)各税费,作相关调账分录。(注:年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零)。
非常特别作法:
捐赠账务处理错误。
因企业未按税法规定把捐赠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应补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应补增值税=300*1.1*0.17=56.1
城建税、教育附加=56.1*0.1=5.61
应调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计入营业外的捐赠支出)61.7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56.1
应交税费-应城建税、教育附加 5.61
因税法对捐赠视同销售,应调增销售收入330,同时调增销售成本300。
即增加所得额30,但因是检查查增所得额,不得作为捐赠扣除基数。
因在所得税申报表填列时,营业外支出(捐赠部份)不在调整前所得的计算之中,而在第20行中进行限额扣除,所以调增的营业外支出61.71,不予考虑。(如果是注册税务师帮纳税人审计,则扣除基数增加30,限额增加30*0.03=0.9,则在20行补扣除0.9)
应补所得税=30*0.33=9.9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
其他处理略。
原参考答案:1)不正确
(2)企业应补各税费:
①应补增值税=3000000×(1+10%)×17%=561000元
②应补城建税=561000×7%=39270元
③应补教育费附加=561000×3%=16830元
④应补所得税=(3000000×10%-39270-16830)×33%= 80487元
(3)相关调整分录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97587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61000
——应交城建税 39270
——教育费附加 16830
——应交所得税 80487
②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6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61000
③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61000
——应交城建税 39270
——教育费附加 16830
――应交所得税 80487
贷:银行存款 697587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9758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97587
解答分析 这位同志的分析是正确的,其参考答案确实存在问题。
请问老师:不达点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到税务机关免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了减少采购成本,采用网上购物的方式采购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供货厂家开具的,而为了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购货企业支付货款给网站,由网站代为支付。在与网站签定协议的前提下,是否符合现有政策规定?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如果是属于代付性质的协议,以上情况符合现行法规规定,如果与网站签订的是购销协议,则不符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请问老师:
财税字(1998)178号对农业生产资料:“饲料”规定了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税。以后又多次出文对免税饲料进行了解释,财税(2001)121号对免税饲料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川国税函(2002)242号第五问却只对饲料批、零企业的增值税征免作了规定。而未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规定。
问:对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免税范围内的饲料是否免征增值税。若免无政策依据;如不免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个体户不适用农业生产资料免税的相关政策。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在财税(2001)121号对免税范围作出了规定,从事以上免税项目的个体工商户也应享受以上免税政策。
请问老师:对电力企业收取的农网还贷基金、后期扶持基金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属于文件中规定的价外费用“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的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四川省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2〕24号规定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请问老师:什么情况属于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高速公路修建单位下设的配料厂生产加工建筑材料是不是属于现场制造建筑材料呢?用什么标准区分高速公路修建单位下设的配料厂是否在修建场地呢?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在施工现场内(如红线以内)进行浇筑预制件,用于建筑项目的不征收增值税;对于高速公路修建单位下设的配料厂,属单独的生产单位,其生产的建筑材料(如混凝土)不属于预制构件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电力公司与森工局签订协议共同购变压器用于生产经营,各付一半的资金,在购买时由电力公司先全付,做固定资产账,发票在电力公司方。经营中有电力公司向森工局购电力的业务。电力公司在向森工局收回购变压器另一半资金时,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具体为借:购电成本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并对收回的变压器款开具发票。请问老师:该行为涉及增值税问题吗?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以上情况涉及到增值税问题,森工局在销售电力的时候,用其应收的货款冲减应向电力公司支付的合资购买变压器的款项,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做销售处理,而电力局应该考虑其进项的问题,至于冲减其他应收款这块由于其已经签订了共同购买变压器协议,收回垫付款不做销售处理。
企业2004年购进80余万元物资报废,当时已作进项税金转出。但在2006年处理该批物资,取得收入近20万元,直接冲减费用。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取得的处理收入应该征收增值税,对原来多转的进项可以申请退还。
请问老师,如果企业某年某月漏报了免税销售收入,但企业在次年发现,并向税务机关补报了这笔免税销售收入,该笔收入是否享有免税资格?能否详细的解答?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虽然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同时又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但是税务机关发现单位漏申报免税销售收入,造成了“申报不实”的后果,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因而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答、分析教师:康健 解答时间:2007-7-13 访问次数:68
我的意见:根据<<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企业属于未按期申报,而在次年补申报.故应按62条处罚.
请老师指教!
解答分析 我们的意见仅供参考。
补充提问:草支垫、草支垫等是否能够确认为免税农产品?如果能够确认,那么该企业就不应该纳税,那么也不能够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就不能够领取专票使用;如果这些产品确认为应税产品,那么,企业就不能够向销售方开具收购发票,而应该要求销售方开具普通发票!因为现在企业在收购发票上开具的已经是可以直接销售的产成品了。说简单一点,就是企业收购货物,开具收购发票抵扣后,没有进行再加工,没有改变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也就是说连外观都没有改变,就直接贴商标销售,并且出具专票给购买方。
从逻辑上来说该行为是否违规?进货自己开票自己抵扣,出货开专票。货物又没有进行任何加工。无论该货物是否免税,都不应该出现这样的情况。
请老师指教!!这样的企业在四川和全国非常多,不知道其他地方是如何操作的,请有这样企业的地方同仁指教!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农民生产的草支垫、草支垫属于免税的初级农产品,与收购企业能否成为一般纳税人并无关系,企业再对外销售这些产品属于征税项目,通过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这是有关法规的规定,并物逻辑错误。
企业购买胶鞋、雨靴、白网鞋、分体服作为职工工作服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请问老师:一企业(一般纳税人)与某经营部(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合同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为该货物的生产厂(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企业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不能扣除该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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