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征收范围最全介绍和补偿标准,请同心人仔细看是否还有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宁政办发〔2014〕17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三旧改造工作方案(试行)》(宁国土发〔2012〕215号)、《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从根本上解决老城区棚户区面积过大、公共活动空间狭小、交通拥堵和基础设施不配套、居住环境差、抗震防火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结合同心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为核心,以改善老城区人居环境为出发点,以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活力为目标,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为主线,大力推进集中连片、非集中连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不断完善城市功能,使城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切实加快城镇化进程。
二、改造目标
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基本完成老城区集中连片棚户区更新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健全完善,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交通拥堵有效治理,城市历史文化特色更加鲜明,老城区宜居宜业水平明显提高,城市竞争力显著增强。
三、改造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新型城镇化进程,依据《同心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心县县城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每年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分步推进。在工作步骤上做到先调查摸底编制规划,再实施改造;在改造类别上做到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棚户区改造涉及千家万户,中央和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政策,具有很强的公益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所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由政府主导完成,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市场要素和棚户区居民的参与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持从同心实际出发,分门别类推进棚户区改造。对老城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主要按中小户型、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建设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住宅小区;对其他非集中连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综合整治等不同方式,既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又突出“回族、红色、生态、商贸”等特色。同时,充分保护地方民居特色历史文化,选定特色风貌浓厚、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在充分尊重民意、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把政府补助和居民自筹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原址原貌改造,配套完善市政和公益设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限期交付使用,配套建设好新建安置小区供水、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以及地下管网、道路、街头绿地、休闲活动场所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并完善小区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
(五)尊重民意,分类安置。始终突出广大居民的棚户区改造主体地位,把尊重民意、以人为本放在首要位置,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度。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群众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六)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算清政府家底帐、群众需求帐、发展承受能力帐、发展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支出帐,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并根据我县实际,按照“一片突破、逐片跟进、稳扎稳打”的思路,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
(七)依法推进,确保稳定。严格执行有关行政审批、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征收补偿、工程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处理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改造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通、建筑不抗震不节能、不符合城市功能规划区域的14个片区:银平街以南片区(县城银平街以南、北沟以北、清水河以东)、二幼片区(豫海街以西、长征街以南、银平街以北、清水河以东)、一小片区(豫海街以东、长征街以南、银平街以北、民生街以西)、二小片区(长征街以北、豫海街以东、农民街以西、北环路以南)、转播台片区(豫海街以西、西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东、长征街以北)、清水湾片区(清水河以东、西北环路以西、北环路以北、长征街以北至羊绒工业园区,包括原木材市场)、消防队片区(北环路以北、农民街以西、豫海街以东、永安路以南)、永安路北片区(永安路以北、渡槽以南、豫海街以东、宝中铁路以西)、园艺片区(农民街以东、永安路以南、宝中铁路以西、长征街以北)、北沟北岸片区(民生街市场以东、长征街以南、北沟以北、宝中铁路以西)、石狮开发区城一村片区、豫海镇兴隆村片区、兴隆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片区(包括新区)、丁塘镇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片区。
五、目前现状
县城规划区面积39平方公里,辖4个行政村、4个社区,居住人口约10万人。规划区内棚户区面积约占70%以上,经初步摸底调查,棚户区居民8000余户,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平房大多属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砖木结构房,房屋建设集中,出行不便,公共服务设施滞后。
六、改造标准
按照普通商品房的建设标准进行棚户区改造,规划设计体现特色、适用、美观、方便的理念,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功能齐全、质量优良、抗震节能、经济适用、环境优美的住宅小区。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居住区相关规定,棚户区改造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容积率控制在1.5—2.5之间,建筑密度小于35%,绿地率大于等于30%,日照间距新区1:1.64、老城区1:1.55,并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
七、改造步骤
(一)开展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航拍测绘公司完成的县城规划区航拍测绘图,组织工作人员深入棚户区开展调查摸底,确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对象,全面、准确掌握棚户区土地、住房和人口现状,将每个区域用地和住房情况在现状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棚户区土地住房人口数据库,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结合同心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以“成片改造、公共优先、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原则,对棚户区进行统一规划,编制《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2014—2017)》并组织论证,明确棚户区改造的目标、范围、用地布局和规模、配套设施建设等。
(三)制定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依据《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按照“以点带面、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和重点区域优先的原则,分析、研究、总结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机制,详细制定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
(四)编制棚户区片区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改造片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具体包括基本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规划设计方案、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经县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五)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制定《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公众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实施改造。按照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棚户区改造。
八、政策规范
(一)采取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群众自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纳入全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建设用地及时供应。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凡在同心县城有一套(含1套)以上产权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按照本人意愿可给予货币补偿。在县城内没有产权住宅用房的,按照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实物安置。
(五)实物安置房源以县城内在建或建成的存量普通商品房和新建的普通商品房为主,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六)坚持相邻多宗零散土地归宗集中改造。对单宗土地面积小于3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总面积10%的,可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七)严格建房审批和房屋交易,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批手续,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买卖、交换、折产、分割、赠与、出租等手续。对2014年元月份航拍测绘之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或改变现有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征收补偿;对单位所属,用途为办公、仓储或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分配;对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也必须按照相关政策,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办理。
(八)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施工图审查、招标、建设监理、质量督查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做好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九)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首位,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廉政工程。制定棚户区改造方案,特别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征收政策法规,确保各项保障、补偿标准落实到位,保证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征收,做到征收项目主体、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和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全部公开。做好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把工作做实做细,切实防止引发不安定因素,坚决堵绝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十)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被征收人,通过提供公租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比例不得低于5%,对棚户区内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棚户区配套建设公租房产权全部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四套班子相关领导、法检两长任副总指挥,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调度和组织实施工作。抽调各部门、有关乡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精干务实的工作人员脱岗到指挥部开展棚户区改造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其现实表现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绩效能力评价范畴。
(二)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居民大会、电视采访、电视专栏展板标语、手机短信、电子屏幕、听证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法规政策,准确解读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理解和支持棚户区改造,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棚户区群众的共同努力与紧密配合。同时,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棚改工作顺利推进。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各级干部职工要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中发挥以上率下和模范带头作用,并积极做好周边群众的宣传动员、教育引导和协调配合工作。
(四)加强统一管理。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要对所有抽调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保证每个工作人员都能够对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程序熟记于心,并能准确向居民群众解答。要统一补偿标准,保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到底、一套政策执行到底;要统一规划建设,对实施改造的每个片区都要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保证安置房建造标准、外立面标准与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一致;要统一竣工验收,改造完成后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所有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保证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
(五)加强纪律约束。要严明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制定完善棚改工作各项制度规定,扎紧制度的“笼子”,始终保持刚性约束,促进棚改工作人员忠实履职、干净干事。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各类资金规范使用。要规范征收补偿安置程序,所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都要通过棚户区改造信息软件系统统一制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许诺或答应被征收人政策以外的条件,切实保障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切实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及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棚户区改造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附件: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三旧”改造工作方案(试行)》(宁国土发〔2012〕21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公平公开、阳光操作;依法推进、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和被征收人
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体,棚户区集中征收安置由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征收安置组负责;零散征收安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及豫海镇、丁塘镇、兴隆乡、石狮开发区等配合,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调、安置规划建设和分配工作。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三、征收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通、建筑不抗震不节能、不符合城市功能规划区域的14个片区。征收改造时间为2015年至2018年。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含办公)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以房换房、以地换房)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必须在同心县城有一套以上产权住宅用房方可选择),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生产用房(厂房、车库等)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住宅用房按应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叁仟元(3000元/平方米)补偿。不认可此补偿标准的可采取评估方式,按评估价补偿(市场评估价参照附表一的重置价进行评估)。商业用房(含办公)和生产用房按评估价补偿。
2、产权调换: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提供安置房屋,以相应的调换系数进行调换,产权调换可选择回购现房安置、就地新建商品房回购安置两种方式。具体调换系数为砖混(包括砖木结构起脊瓦房)1︰1、非砖混1︰0.9置换(调换的楼房以一楼为调换基础楼层)。
3、租赁房装潢:租赁房屋中由承租人进行装璜的部分应对承租人予以补偿,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4、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安置标准以评估价为准,产权调换按砖混(包括砖木结构起脊瓦房)1:1、非砖混1:0.9置换。
5、住宅房屋私自改变为商业用房的,砖混(包括砖木结构起脊瓦房)按1:0.7、非砖混结构按1:0.6折算安置商业用房。私自改变为其它性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6、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住用途的楼房,一、二层按商业用房补偿标准补偿,其他楼层按住宅用房补偿标准补偿。
(三)实物补偿
1.以房换房补偿:除对被征收人的主房和附房进行置换外,其他附着物及附属物只给予货币补偿。
2.以地换房补偿(适用于平房):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换房安置的,以每宗宅基地为基准,实行“以地换房”安置,除树木、苗圃外,地上建(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根据地段优差每0.1亩宅基地置换21-25平方米楼房(多层楼房以一楼为调换基础楼层)。具体划分为:银平路以北、民生街以西、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东,每0.1亩宅基地置换25平方米楼房;农民街以西、永安路以南、清水河以东、北沟以北和新区所有征收范围内均为每0.1亩宅基地置换24平方米楼房;铁路以西、北沟以北、渡槽以南、清水河以东,每0.1亩宅基地置换23平方米楼房;渡槽以北、铁路以西、羊绒工业园北路以南、S101线以东每0.1亩宅基地置换22平方米楼房;北沟以南、铁路以西、省道S101以东、边线沟以北,每0.1亩宅基地置换21平方米楼房。
3、选择实物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内部及室外地下管线不再补偿。
(四)奖励机制以应安置面积(基础楼层)为计算奖励的基础,即被征收房屋在征收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通过房屋拆除验收的,奖励应安置面积的15%,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20平方米;在征收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之日起第16至2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通过房屋拆除验收的,奖励应安置面积的9%,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12平方米;在征收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之日起第26日至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通过房屋拆除验收的,奖励应安置面积的3%,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4平方米;超过征收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应安置面积为基础计算奖励面积,奖励面积按3000元/平方米兑现。
(五)房屋拆除。楼房由指挥部统一组织拆除;平房残值原则上归征收单位所有,如遵守征收规定并与指挥部签订安全协议的,可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并处理残值,但砖瓦等建筑垃圾住户不得再回收利用,由指挥部统一处置。
五、征收安置补偿相关政策
(一)产权认证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房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手续等)为准。商业用房同时应具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虽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被征收人对调查摸底数据与原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向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申请,由指挥部指派征收安置组和纪检监察审计组进行复核,以复核的数据为准。
3、被征收房屋或土地改变用途的,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4、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被征收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协议并且已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未协商或者协商后未就解除房屋抵押权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就产权调换房屋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物登记手续。
(二)不予补偿安置情形。方案发布前已经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作出送达拆除决定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临时搭建物、彩钢房等);2014年元月30日航拍图片后,没有任何规划建设手续的。
(三)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就地新建商品房回购安置的,自签订协议起按应安置面积6元/平方米/月一次性发放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双倍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不发放过渡安置费。
(四)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主房(附房按标准折算主房)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征收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费:用于办公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用于商服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标准计发;用于生产加工的,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其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网线按标准对被征收人或承租人给予补偿,电话95元、有线电视320元、水表160元、电表280元(产权属供电局的补偿供电局)、网线按票据给予补偿。
(六)选择以房换房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主房草编装饰按照不同等级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2),附房草编装饰不再补偿。
(七)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在10%以内的按照政府回购价购买,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八)被征收人选择置换住宅楼的,置换住宅楼面积以底层为基础;选择其它楼层的置换面积按相应楼层系数进行计算,多层住宅楼楼层系数为:一层1,二层0.9,三层0.85,四层0.95,五层1.05,六层1.1;高层(9层)住宅楼楼层系数为:一层1,二层0.98,三层0.97,四层0.97,五层0.96,六层0.96,七层0.97,八层0.95,九层0.99;高层(11层)住宅楼楼层系数为:一层1,二层0.98,三层0.97,四层0.97,五层0.96,六层0.96,七层0.97,八层0.95,九层0.95,十层0.95,十一层0.99。
(九)房屋安置顺序
安置房按拆除先后顺序选择,对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多层楼房的,实行楼层搭配,具体为选三层带六层,选四层带一层,选二层带五层。选择高层住宅楼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房屋的,由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按照楼层系数制定搭配方案,并在安置区公布。
(十)各征收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被征收人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一律不予安置补偿,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上交棚改指挥部,由指挥部及时送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三)评估机构选定:由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委托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或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确定不能达成一致的,棚改指挥部可以提供自治区二级或二级以上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十四)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房屋的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不予补偿,调换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的同等条件无偿开通。
(十五)主房附房的界定(适用于平房、瓦房):主房房屋标准层高不低于2.8米,进深不低于5米;附房房屋标准层高不低于2.5米,进深不低于3.5米,内墙抹光,简单草编;低于2.5米的库房等杂物房按简易房给予补偿。附房折算主房的系数为砖混1:0.7、非砖混1:0.6。
六、征收安置保障政策
(一)被征收人具有同心县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照顾对象: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获得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低保证;家庭主要成员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伤残军人;五保户。照顾对象确认后应在征收地段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其他被征收人和住户的意见。照顾对象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2、被征收人属一、二级残疾人或烈士遗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户另行补助5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另行增加安置面积2平方米。
3、被征收人户口本有70岁以上老人或一、二级残疾人的被征收家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完成拆迁的,可优先选择一、二楼层。
4、被征收人属一宅多户、一户多人、一户多代且住房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经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在其它地方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可通过政策照顾和开发商捐赠等方式提供一套公租房,确保弱势群众、困难群众住有所居。
(二)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但拆迁面积折算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规定的,按照《同心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三)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或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可免交契税。
(四)征收涉及的初中生、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七、附则
(一)征收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房屋设置抵押的,其上级主管部门、金融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负责解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外的相关问题,确保征收顺利进行。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棚改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房屋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对于被征收人要求过高,阻挠、影响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利益,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房屋征收许可证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由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表1:2015年同心县城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表(一)
划分标准
类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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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要结构及设施标准 |
重置价格 (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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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混 结构 楼房 |
条形基础,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预制的加气混凝土填充墙、屋面两毡三油一砂,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及顶棚普通抹灰刷106涂料,铝合金窗带纱,毛地面,有水暖电设施 |
118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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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 结构 楼房 |
毛石基础,外墙370mm、内墙240mm,两道圈梁、有构造柱,屋面两毡三油一砂,外墙水泥抹灰,铝合金窗带纱,毛地面,室内墙面及顶棚普通抹灰刷106涂料。有水暖电设施。 |
108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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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 结构 平房 |
一等 |
毛石基础,外墙370mm、内墙240mm,两道圈梁、有构造柱,屋面两毡三油一砂,外墙水泥抹灰,含门窗,毛地面,室内墙面及顶棚普通抹灰刷106涂料。有水电设施。 |
1019.24 |
二等 |
毛石基础,外墙370mm、内墙240mm,两道圈梁,无构造柱,屋面两毡三油一砂,外墙水泥抹灰,含门窗,毛地面,室内墙面及顶棚普通抹灰刷106涂料。有水电设施。 |
999.22 |
2015年同心县城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表(二)
划分标准
类别等级 |
房屋主要结构及设施标准 |
重置价格 (元/m2) |
|
砖 木 结 构 |
一等 |
毛石基础,外墙370mm、内墙240mm,两道圈梁、有构造柱,屋面木檩条上钉椽子苇芭,起脊挂瓦,清水外墙、勾缝,无门窗,毛地面,室内墙面普通抹灰刷106涂料,有水电设施。 |
760.56 |
二等 |
毛石基础,外墙370mm、内墙240mm,两道圈梁,无构造柱,屋面木檩条上钉椽子苇芭,起脊挂瓦,清水外墙、勾缝,无门窗,毛地面,室内墙面普通抹灰刷106涂料,有水电设施。 |
737.43 |
|
三等 |
毛石基础,外墙370mm、内墙240mm,一道圈梁,无构造柱,(或砖木结构,两道圈梁有构造柱,一面坡屋顶挂瓦)屋面木檩条上钉椽子苇芭,清水外墙、勾缝,无门窗,毛地面,室内墙面普通抹灰刷106涂料,有水电设施。 |
686.55 |
|
四等 |
砖木平房,毛石基础,外、内墙均为240mm,无圈梁及构造柱,屋面木檩条上钉椽子苇芭,清水外墙、勾缝,无门窗,毛地面,室内墙面普通抹灰刷106涂料,有水电设施。 |
664.08 |
2015年同心县城各类房屋重置价格表(三)
划分标准
类别等级 |
房屋主要结构及设施标准 |
重置价格 (元/m2) |
|
砖土木 结 构 平 房 |
一等
|
毛石基础、三面砖墙、屋面檩条、椽子、苇芭、席子、起脊及半起脊挂瓦、内墙草泥底麻刀灰、涂料、无门窗、毛地面、有电照设施。 |
622.90 |
二等 |
毛石基础、两面砖墙、屋面檩条、椽子、苇芭、席子、内墙草泥底麻刀灰、涂料、无门窗、毛地面、有电照设施。 |
578.86 |
|
土木 结构 平房 |
一等 |
毛石基础、土坯墙、砖门窗套、屋面檩条、椽子、苇芭、席子、起脊及半起脊挂瓦、内墙草泥底麻刀灰、涂料、无门窗、毛地面、有电照设施。 |
453.71 |
二等 |
毛石基础、全部土坯墙、屋面檩条、椽子、苇芭、席子、平屋顶挂瓦,内墙草泥底麻刀灰、涂料、无门窗、毛地面、有电照设施。 |
437.01 |
注:以上平房层高为2.8米,楼房层高为2.6米
附属设施重置价格表(四)
项目 |
结构 |
单位 |
补偿重置价格 (含附属设施) |
备注 |
|
小杂房 (直接费 造价) |
砖木 |
元/㎡ |
339.46 |
层高小于2.5米,砖基础,240砖墙,清水内外墙,木门窗,砖地面,纸吊顶,电配套。 |
|
土木 |
元/㎡ |
315.11 |
层高小于2.5米,砖基础,土坯墙,木门窗砌砖垛,砖地面,纸吊顶,水电配套。 |
||
简易房 |
砖木 |
元/㎡ |
250 |
层高小于2.2米。 |
|
土木 |
元/㎡ |
200 |
层高小于2.2米。 |
||
窖 |
元/方 |
251.20 |
砖墙、预制板顶。 |
||
水泥窖 |
元/方 |
180.42 |
水泥墙面,预制板顶。 |
||
沼气池 |
座 |
2500 |
|||
机井 |
元/M |
53 |
直径按30㎝计。 |
||
养殖棚 |
元/㎡ |
80 |
三面有围墙,有顶棚。 |
||
钢架棚 |
元/㎡ |
50 |
高度3米以上,四角砖柱支撑或 钢管支撑。 |
||
温棚 |
日光 温棚 |
元/㎡ |
70 |
三面砖墙,有棚膜及保温帘,带卷帘机,有钢架,维护状况良好,能常年种植。 |
|
简易 温棚 |
元/㎡ |
50 |
有棚膜。有钢架,无保温草帘,土坯围墙,能季节性种植。 |
||
厕所 |
旱厕 |
座 |
500~1000 |
根据大小。 |
|
围墙 |
370砖墙 |
元/㎡ |
170.18 |
||
240砖墙 |
元/㎡ |
114.29 |
|||
120砖墙 |
元/㎡ |
58.93 |
|||
土围墙 |
元/㎡ |
56 |
|||
大门 楼子 |
元/个 |
封闭式 |
1000 |
砖木结构,宽度1.5米, 每增加0.5米加100元。 |
|
敞开式 |
800 |
附属设施重置价格表(四)
项目 |
结构 |
单位 |
补偿重置价格 (含附属设施) |
备注 |
院子 |
砖院 |
元/㎡ |
红砖50 面砖70 |
|
水泥院 |
元/㎡ |
60 |
||
大门 |
铁大门 |
元/㎡ |
300 |
|
木大门 |
元/㎡ |
240 |
||
锅炉及设施搬迁费 |
台 |
1000 |
||
暖气片安装费 |
片(大60) |
片 |
7 |
|
片(四柱760) |
片 |
10 |
||
水表安装 |
户 |
160 |
||
电表安装 |
户 |
280 |
||
有线电视 |
户 |
320 |
||
电话 |
户 |
95 |
||
三相电 |
户 |
2000 |
||
绿化树、果类树及苗木价格(五)
树种 |
规 格 |
单位 |
单价(元) |
樟子松 |
H:3.1-3.5m |
株 |
600 |
H:2.51-3m |
株 |
400 |
|
H:2.1-2.5m |
株 |
300 |
|
H:1.71-2m |
株 |
200 |
|
H:1.51-1.7m |
株 |
150 |
|
云杉 |
H:3.1-3.5m |
株 |
570 |
H:2.51-3.0m |
株 |
410 |
|
H:2.1-2.5m |
株 |
280 |
|
H:1.81-2.0m |
株 |
220 |
|
H:1.51-1.8m |
株 |
140 |
|
H:1.31-1.5m |
株 |
70 |
|
H:1.0-1.3m |
株 |
45 |
|
桧柏 |
H:3.1-3.5m |
株 |
470 |
H:2.51-3.0m |
株 |
260 |
|
H:2.1-2.5m |
株 |
180 |
|
H:1.81-2.0m |
株 |
140 |
|
H:1.51-1.8m |
株 |
120 |
|
H:1.1-1.5m |
株 |
80 |
|
H:0.81-1.0m |
株 |
40 |
|
H:0.61-0.8m |
株 |
15 |
|
油松 |
H:3.1-3.5m |
株 |
480 |
H:2.51-3.0m |
株 |
280 |
|
H:2.1-2.5m |
株 |
220 |
|
H:1.81-2.0m |
株 |
130 |
|
H:1.51-1.8m |
株 |
70 |
|
侧柏 |
H:3.1-3.5m |
株 |
320 |
H:2.51-3.0m |
株 |
190 |
|
H:2.1-2.5m |
株 |
120 |
|
H:1.71-2.0m |
株 |
75 |
|
H:1.51-1.7m |
株 |
45 |
|
H:1.21-1.5m |
株 |
18 |
|
H:0.81-1.2m |
株 |
10 |
绿化树、果类树及苗木价格(五)
树种 |
规 格 |
单位 |
单价(元) |
桧柏球 |
¢:1.01-1.2m |
株 |
260 |
¢:0.81-1.0m |
株 |
170 |
|
¢:0.6-0.8m |
株 |
140 |
|
国槐 |
D:9.1-10cm |
株 |
260 |
D:8.1-9cm |
株 |
220 |
|
D:7.1-8cm |
株 |
180 |
|
D:6.1-7cm |
株 |
140 |
|
D:5.1-6cm |
株 |
100 |
|
D:4.1-5cm |
株 |
60 |
|
D:3.1-4cm |
株 |
30 |
|
白蜡 |
D:9.1-10cm |
株 |
200 |
D:8.1-9cm |
株 |
160 |
|
D:7.1-8cm |
株 |
100 |
|
D:6.1-7cm |
株 |
80 |
|
D:5.1-6cm |
株 |
60 |
|
D:4.1-5cm |
株 |
40 |
|
D:3.1-4cm |
株 |
25 |
|
臭椿 |
D:8.1-10cm |
株 |
35 |
D:6.1-8cm |
株 |
25 |
|
D:5.1-6cm |
株 |
15 |
|
D:4.01-5cm |
株 |
8 |
|
新疆杨 |
D:6.1-8cm |
株 |
40 |
D:5.1-6cm |
株 |
30 |
|
D:4.1-5cm |
株 |
25 |
|
D:3.1-4cm |
株 |
18 |
|
刺槐 |
D:8.1-10cm |
株 |
100 |
D:7.1-8cm |
株 |
80 |
|
D:6.1-7cm |
株 |
60 |
|
D:5.1-6cm |
株 |
40 |
|
D:4.1-5cm |
株 |
30 |
|
旱柳 |
D:5.1-6cm |
株 |
50 |
D:4.1-5cm |
株 |
30 |
|
垂柳 |
D:6.1-8cm |
株 |
90 |
D:5.1-6cm |
株 |
70 |
|
D:4.1-5cm |
株 |
50 |
|
D:3.1-4cm |
株 |
30 |
绿化树、果类树及苗木价格(五)
树种 |
规 格 |
单位 |
单价(元) |
||
水曲柳 |
D:4-5cm |
株 |
35 |
||
龙爪槐 |
D:5.1-6cm |
株 |
160 |
||
D:4.1-5cm |
株 |
140 |
|||
丝棉木 |
D:7.1-8cm |
株 |
140 |
||
D:6.1-7cm |
株 |
100 |
|||
D:5.1-6cm |
株 |
70 |
|||
D:4.1-5cm |
株 |
40 |
|||
D:3.1-4cm |
株 |
25 |
|||
苹果树 梨 树 桃 树 杏 树 李子树 |
盛果树(6年以上生) |
株 |
500 |
||
初挂果树(3-5年以上生) |
株 |
300 |
|||
幼果树(2年生) |
株 |
100 |
|||
果类树苗 |
株 |
20 |
|||
果类苗圃 |
亩 |
3000 |
|||
枣树 |
大(5年以上) |
株 |
300 |
||
中(3-5年) |
株 |
200 |
|||
小(2年生) |
株 |
100 |
|||
幼树 |
株 |
20 |
|||
苗圃 |
亩 |
4000 |
|||
沙枣 |
D:8.1-10cm |
株 |
100 |
||
D:6.1-8cm |
株 |
60 |
|||
D:4.1-6cm |
株 |
45 |
|||
D:3.1-4cm |
株 |
18 |
|||
葡萄 |
棚架 |
小 |
D:3cm以下 |
架 |
30 |
中 |
D:3-6cm |
架 |
200 |
||
大 |
D:6cm以上 |
架 |
500 |
||
篱架 |
4年以上 |
株 |
30 |
||
1-3年 |
株 |
12 |
|||
苗圃 |
1年生苗木 |
亩 |
3000 |
||
枸杞 |
盛果(4年以上生) |
株 |
40 |
||
初果(2-3年生) |
株 |
25 |
|||
幼果(1年生) |
株 |
10 |
|||
苗圃 |
亩 |
2800 |
注:D为地径;H为高度;¢为球体直径。
表2:同心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草编补偿标准
级别 |
房 屋 情 况 |
补偿标准 |
备注 |
高档 |
木制门窗套;暖气罩;墙裙;墙面高档壁纸或高档乳胶漆,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木质、玻璃、铝合金或碳酸钙板吊顶;高档木地板或高档地板面砖;铝合金(塑钢)窗、不锈钢防盗栏。 |
200元/m2 |
|
中档 |
普通面饰板门窗;暖气罩;石膏顶、塑料扣板或木线条顶;墙面乳胶漆;地板面砖。 |
150元/m2 |
|
低档 |
一般木制门窗;石膏顶;涂料墙面;水泥地面、油漆地面、砖地、地板革。 |
100元/m2 |
|
相关说明 |
1.草编装饰补偿按主房建筑面积进行补偿。2.附属房、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草编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擅自突击草编的不予补偿。3.附房装饰草编和其它附属物不再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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