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路运输邮政业启用国税发票
2014年1月1日(含)后,营改增试点扩容行业: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将停止领用地税发票,改用国税发票。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12月29日,小编从新疆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获悉,根据《新疆国税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通知》,2014年1月1日(含)后,“营改增”纳税人停止领用地税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地税部门及地税部门委托的发票代开方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所涉及的发票代开业务。
“营改增”纳税人有代开发票业务的,可在国税部门或国税部门委托的新疆邮政公司代开发票网点进行代开。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发票管理过渡期。发票管理过渡期内:无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此前领用地税部门印制发票没有用完有结余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发票管理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结存的发票。新疆邮政公司使用的,由地税部门负责监制的,冠名式《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190*101.6/3联)可使用到2014年6月30日。
截至2014年3月31日,(新疆邮政公司使用的冠名式《通用机打发票》除外),仍有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应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注销用票资格,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2014年4月1日起,“营改增”工作所涉及到的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新疆邮政公司使用的冠名式《通用机打发票》除外),全面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的手工发票应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验旧。验旧时,需提供手工发票存根联。
2014年1月1日的“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补充完善“物流辅助业”、“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应税服务项目,该类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使用范围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的种类。
“营改增”纳税人按业务分类情况,参照《普通发票使用对照表》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的发票。